引进高价值发明专利产业化奖励奖励标准对引进的高价值专利落地惠安实施,且获得中国专利奖或福建省专利奖,成效特别突出的,经组织评估,给予不高于100万元的产业化配套资金奖励。
授权发明专利奖励奖励标准对国内授权的(含通过PCT(国际专利合作条约)获得境外国家(地区))发明专利同时开展专利质押、专利保险、专利鉴定的其中一种或一种以上工作方式,每项给予扶持奖励3万元。同一发明专利获得多个境外国家(地区)授权的,不重复奖励。同一企事业单位同一年度扶持奖励额度不超过12万元。
高价值发明专利奖励奖励标准
1.国家级工程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被新认定的高价值发明专利分别给予每项扶持奖励10万元。同一企事业单位同一年度扶持奖励额度不超过50万元。
2.院士专家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被新认定的高价值发明专利分别给予每项扶持奖励10万元。同一企事业单位同一年度扶持奖励额度不超过50万元。
3.省级工程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被新认定的高价值发明专利分别给予每项扶持奖励6万元。同一企事业单位同一年度扶持奖励额度不超过30万元。
4.新型研发机构、特级人才创新实验室被新认定的高价值发明专利分别给予每项扶持奖励6万元。同一企事业单位同一年度扶持奖励额度不超过30万元。
5.高新技术企业、规上企业被新认定的高价值发明专利分别给予每项扶持奖励4万元。同一企事业单位同一年度扶持奖励额度不超过20万元。
申报方式为线上申报,申报时间为2025年5月8日至5月30日
惠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惠安县财政局
关于组织申报2024年度惠安县
知识产权奖补项目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各工业园区管委会,各有关企业:
为深入实施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战略部署,推动知识产权高效转化运用,围绕产业链布局创新链,构筑引领创新的知识产权新生态,推动全县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惠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安县鼓励知识产权发展保护规定的通知》(惠政规〔2023〕5号)文件精神要求,经研究同意,决定开展2024年度惠安县知识产权奖补项目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惠安县区域内符合知识产权奖补项目的企事业单位,具体要求以2024年度惠安县知识产权奖补项目申报指南为准(见附件1)。
二、申报时间及方式
1.本次申报方式为线上申报,申报时间为2025年5月8日至5月30日。符合申报条款的企事业单位自行登录泉州市惠企政策线上直达兑现平台-惠安(https://bmhqpt.qzdsj.net/policyPc/#/policyList)进行注册,在有效收件时间段及时上传相关申报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初审阶段需补件的企事业单位在收到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进行补件,逾期申请或者逾期未能补全申报材料者视为自动放弃。
2.企事业单位线上申报材料应按照申报要求分门别类依次上传,上传材料原则上均需原件扫描件,如无法提供,上传的复印件需加盖公章,对盖章的非原件材料等同于“经核对与原件一致”。项目审核过程中如申报材料有异议,申报单位应配合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泉州市惠企政策线上直达兑现平台-惠安”申报操作过程如有问题,企事业单位可通过平台网址咨询服务或拨打电话进行咨询(联系电话:968856)。
三、申报审核程序
(一)审核程序。申请单位按照项目申报指南相关要求线上提交申报材料,县市场监管局对照相应政策条款和申报指南相关要求对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严格、及时开展初审工作,所在地的镇市场监管所对申请项目开展实地现场核查,县公安局对涉黑涉恶行为、县法院对失信问题进行联审,县市场监管局组织专家对需要现场评审的项目审核。申报单位在项目审核过程中应当协助、配合做好现场核查和专家评审等相关工作。
(二)项目公示。对拟奖补的非涉密项目,在县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huian.gov.cn/)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
(三)资金下达。公示期满无异议的项目,经县市场监管局研究通过后,会同县财政局下达资金。县市场监管局及时按要求程序将资金拨付相关单位。
四、有关要求
(一)申报单位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涉黑涉恶的一律取消其申报资格。申报单位应当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如有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行为的,一经查实,将依法依规取消其奖励资格,追回已发放的资金,五年内不得申请政策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二)申报单位在扶持资金文件下达日前,专利证书法律状态失效的,或专利权所属区域不在惠安县,或申报单位存在经营异常、欠税偷税漏税等不适宜奖励(补助)行为的,将不予奖励(补助)。
(三)同一年度同一项目符合各级扶持政策的,按就高原则进行奖励(补助);同一项专利同一年度获得多个奖项,按就高不叠加原则,不可同时享受,往年已经取得低等级奖励,级别提升的,按差额进行补足奖励。
五、咨询电话
惠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股:87333028
螺城镇市场监督管理所:27583301
螺阳镇市场监督管理所:27583305
黄塘镇市场监督管理所:87287315
紫山镇市场监督管理所:87299315
崇武镇市场监督管理所:87681245
山霞镇市场监督管理所:87601513
涂寨镇市场监督管理所:87238910
东岭镇市场监督管理所:87881518
东桥镇市场监督管理所:27583315
净峰镇市场监督管理所:87801244
小岞镇市场监督管理所:27583319
辋川镇市场监督管理所:87260032
附件:2024年度知识产权奖补项目申报指南
惠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惠安县财政局
2025年5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2024年惠安县知识产权奖补项目申报指南
一、高价值发明专利奖励
(一)奖励标准
1.国家级工程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被新认定的高价值发明专利分别给予每项扶持奖励10万元。同一企事业单位同一年度扶持奖励额度不超过50万元。
2.院士专家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被新认定的高价值发明专利分别给予每项扶持奖励10万元。同一企事业单位同一年度扶持奖励额度不超过50万元。
3.省级工程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被新认定的高价值发明专利分别给予每项扶持奖励6万元。同一企事业单位同一年度扶持奖励额度不超过30万元。
4.新型研发机构、特级人才创新实验室被新认定的高价值发明专利分别给予每项扶持奖励6万元。同一企事业单位同一年度扶持奖励额度不超过30万元。
5.高新技术企业、规上企业被新认定的高价值发明专利分别给予每项扶持奖励4万元。同一企事业单位同一年度扶持奖励额度不超过20万元。
(二)申报主体
辖区内符合以上奖励标准之一的企事业单位
(三)申报条件
1.该发明专利著录项目中首次登记的专利权人地址为惠安县辖区内;
2.符合“新增维持年限超过10年”奖补条件的,该发明专利申请日期在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符合“新获得单件质押融资超1000万”奖补条件的,该发明专利质押登记日期在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四)申报材料
1.高价值发明专利奖励项目申报表;
2.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银行开户许可证、2024年度完税证明、机构相关认定材料;
3.符合“维持年限超过10年”奖补条件的,需提供:发明专利证书及历次著录项目变更的相关材料及该发明专利2025年度年费缴交的凭证;符合“新获得单件质押融资超1000万”奖补条件的,需提供:该发明专利证书、2025年度年费缴交凭证及专利权质押登记通知书,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签署的体现质押融资超1000万元的专利质押合同(加盖公章,不累计计算,一份合同中以多件发明专利质押融资超1000万的按1件计算)。
二、新获得驰名商标、集体商标、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奖励
(一)奖励标准对新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驰名商标保护的辖区企业商标品牌,每件补助50万元(含上级补助)。对新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新批准的集体商标或区域品牌,每件补助30万元。对新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新批准的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每件奖励申请单位35万元(含上级补助)。
(二)申报主体
辖区内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
(三)申报条件
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新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驰名商标保护的企业商标品牌,新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的集体商标或地理标志保护产品。
(四)申报材料
1.新获得驰名商标、集体商标、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奖励项目申报表;
2.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银行开户许可证、2024年度完税证明(仅企业需要);
3.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裁定)文书、商标注册证。
三、授权发明专利奖励
(一)奖励标准对国内授权的(含通过PCT(国际专利合作条约)获得境外国家(地区))发明专利同时开展专利质押、专利保险、专利鉴定的其中一种或一种以上工作方式,每项给予扶持奖励3万元。同一发明专利获得多个境外国家(地区)授权的,不重复奖励。同一企事业单位同一年度扶持奖励额度不超过12万元。
(二)申报主体
辖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
(三)申报条件
1.该发明专利于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获得授权,且于申报前开展专利质押、专利保险、专利鉴定其中一种或一种以上工作方式;
2.该发明专利要在惠安转化运用;
3.企业在国家专利密集型产品备案认定试点平台 (http://www.zlcp.org.cn/)至少完成该专利的2个产品备案。
(四)申报材料
1.授权发明专利奖励项目申报表;
2.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银行开户许可证、2024年度完税证明;
3.发明专利证书;
4.2025年度年费缴交凭证;
5.在惠安转化实施的材料(运用该专利的企业产品、开展产品试生产、产品销售、为转化实施购买相关设备等能体现转化的材料,并加盖公章);
6.企业在国家专利密集型产品备案认定试点平台的备案证明;
7.采取专利质押、专利保险、专利鉴定等方式进行的认定(确认)的批准文件、发票。专利质押需提供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以及贷款合同关联的质押合同、知识产权质押合同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备案资料;专利保险需提供相关知识产权保险合同、保费支付发票;专利鉴定需提供专利鉴定报告或专利鉴定书等文件。
四、新设立专利代理机构奖励
(一)奖励标准对新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设立,在县知识产权部门备案的专利代理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专利代理师超过4名(含4名)并为惠安产业服务一年以上的,一次性奖励机构20万元。
(二)申报主体辖区内符合条件的专利代理机构
(三)申报条件
1.该专利代理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专利代理师超过4名(含4名)并为惠安产业服务一年以上,同一专利代理师不得在不同代理机构重复申报;
3.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惠安县新注册登记并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已经获得该项奖补的不得再次申报。
(四)申报材料
1.新设立专利代理机构奖励项目申报表;
2.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银行开户许可证、2024年度完税证明;
3.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复文件;
4.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书及社保医保等说明在惠就业材料;
5.服务惠安产业一年以上的佐证材料。
五、知识产权运营机构营收奖励
(一)奖励标准对知识产权运营机构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二)申报主体辖区内登记注册的知识产权运营机构
(三)申报条件2024年度知识产权业务收入达到500万元(计算主营业务收入时应将商标、专利代理等收入扣除)
(四)申报材料
1.知识产权运营机构营收奖励项目申报表;
2.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银行开户许可证、2024年度完税证明;
3.知识产权主营业务收入的专项审计报告。
六、引进高价值发明专利产业化奖励
(一)奖励标准对引进的高价值专利落地惠安实施,且获得中国专利奖或福建省专利奖,成效特别突出的,经组织评估,给予不高于100万元的产业化配套资金奖励。
(二)申报主体辖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
(三)申报条件
1.引进的高价值专利落地惠安进行转化运用;
2.该高价值专利获得中国专利奖或福建省专利奖;
3.该专利成效特别突出,经组织评估符合条件。
(四)申报材料
1.引进高价值发明专利产业化奖励项目申报表;
2.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银行开户许可证、2024年度完税证明;
3.引进高价值专利的合同;
4.在惠安转化实施的材料(运用该专利的企业产品、开展产品试生产、产品销售、为转化实施购买相关设备等能体现转化的材料,并加盖公章);
5.相关获奖文件。
七、知识产权贯标奖励
(一)奖励标准推动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健全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对首次获得《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GB/T 29490-2013)标准认证且在县知识产权部门备案的企业奖励3万元。
(二)申报主体
辖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
(三)申报条件
1.2024年首次通过“贯标”,并获得第三方认证机构(国家认证认可管理委员会(CNCA)批准、经国家登记主管机关依法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颁发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已经享受市级该项贯标补助的金额应予以扣除。
2.资金文件下达前,该认证在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查询有效。
(四)申报材料
1.知识产权贯标奖励项目申报表;
2.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银行开户许可证、2024年度完税证明;
3.首次通过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八、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贴息
(一)奖励标准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贴息的企业且在县知识产权部门备案,对以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或通过知识产权质押放大融资额度,获得商业银行、融资租赁公司融资并按期正常还款的中小微企业(含地理标志商标质押贷款中的农户),按还款年度1月份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30%贴息,低于LPR的以实际利率的30%为准,融资租赁费利息部分参照一年期LPR的30%贴息。贴息时间从融资还清之日起最长不超过1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助20万元(含上级补助)。同一企业获得多部门同一贴息项目不叠加扶持。
(二)申报主体
辖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
(三)申报条件
1.企业以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外观专利权、商标权为质押标的向银行质押贷款,并与银行签订了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合同或与融资租赁公司签订知识产权融资租赁合同,且合同已按照约定履行完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机制下的业务参照执行;
2.商标、专利和商标专利混合质押融资还贷日期在2024年1月1日-2024年12月31日,企业已按期还本付息;已经享受市县贴息的贷款合同不得再次申报;
3.上述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合同已依法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知识产权质押登记手续;
4.质押期间出质的知识产权权属清晰、法律状态明确有效。
(四)申报材料
1.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贴息项目申报表;
2.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银行开户许可证、2024年度完税证明;
3.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以及贷款合同关联的质押合同,或与融资租赁公司签订的知识产权融资租赁合同;
4.知识产权质押合同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备案资料;
5.银行发放贷款凭证、银行还贷凭证和利息支付凭证。
(五)注意事项
通过知识产权质押放大融资额度是指,以知识产权与其他资产进行组合担保取得贷款的,仅对其他资产抵质押担保额度以外因知识产权质押而取得增加的贷款额度进行贴息,且以知识产权评估值为上限。其他资产抵质押担保额以其他资产在各家银行抵质押率和质押合同中的质押金额进行判定。例如,知识产权和其他资产一起组合质押,在某银行取得贷款500万元。其中知识产权评估值为200万元,其他资产评估值为600万元,该银行对除知识产权以外资产的质押率为5折,该知识产权质押放大额度为500-600*0.5=200万元(不超过200万元),贴息以200万元计算。
九、海外知识产权维权奖励
(一)奖励标准对我县企事业单位在海外维权法律程序完结的胜诉或和解成功的海外知识产权维权案件按维权实际产生的费用补助(参照省级执行),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助50万元(含上级补助)。
(二)申报主体
辖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
(三)申报条件
本申报指南所称海外知识产权维权包括以下法律程序已经完结的知识产权(含商标、专利、地理标志、商业秘密)纠纷案件:
1.在海外遭遇国外政府以侵犯知识产权为由发起的调查中获得胜诉、和解或被判定不侵权的;
2.在海外遭遇国外企业以侵犯知识产权为由发起的诉讼或投诉中获得胜诉、和解或被判定不侵权的;
3.在海外为维护自己的商标权、专利权而提出的商标异议、专利无效获得成功的;
4.在海外向侵犯自主知识产权的国外企业发起的诉讼中获得胜诉或和解的。
(四)补助范围
1.我县企事业单位开展海外知识产权维权在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法律程序已经完结的胜诉或和解成功的海外知识产权维权案件;
2.我县企事业单位开展海外知识产权维权过程中产生的公证费、证据保全费、无效宣告受理费、商标异议受理费、诉讼费、律师费、代理费等。
(五)申报材料
1.海外知识产权维权项目申报表;
2.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银行开户许可证、2024年度完税证明;
3.知识产权权利证明;
4.知识产权纠纷或问题的有关材料;
5.知识产权保护和维权过程中的公证费、证据保全费、无效宣告受理费、商标异议受理费、诉讼费、律师费、代理费等费用凭证(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章)。
十、发明专利开放许可交易奖励
(一)奖励标准对企业开展发明专利开放许可交易并提供相关证明,按交易金额的50%给予每项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同一企事业单位同一年度扶持奖励额度不超过50万元(含上级补助)。
(二)申报主体
辖区内符合条件的作为许可方的企事业单位
(三)申报条件
1.许可方与被许可方为非关联企业;
2.开放许可合同备案时间为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四)申报材料
1.发明专利开放许可交易项目申报表;
2.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银行开户许可证、2024年度完税证明;
3.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或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认可的许可平台进行开放许可登记材料;
4.专利许可合同等文件以及支付合同费用的支付凭证(例如:银行电子回单、转账记录、发票等);免费开放许可的项目可不提供支付凭证;
5.专利合同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完成专利许可合同备案手续相关证明材料;
6.企业专利技术研发的立项情况、专利产品的研发及生产情况、实物照片、专利产品销售合同、专利产品交易费用银行账单及发票等能体现实施转化的各类佐证材料,同时附上企业的实施情况说明(盖章)。
十一、专利奖奖励(免申即享)
(一)奖励标准对新获得中国专利奖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奖励100万元、30万元、20万元。对新获得中国外观设计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奖励30万、20万、10万。对新获得福建省专利奖特等奖给予奖励100万元;新获得福建省专利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给予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对新获得泉州市重大发明专利奖给予奖励20万元;新获得泉州市专利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给予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同一项专利同一年度获得多个奖项,按就高不叠加原则奖励。
(二)申报主体项目实施地在惠安的相关获奖项目的专利权人(仅奖励一个专利权人,一个专利有多个专利权人的需授权一人领取),获奖时间为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该项目为“免申即享”,无需提供申报材料。
十二、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奖励(免申即享)
(一)奖励标准对被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分别给予扶持奖励50万元、30万元、10万元。被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分别给予扶持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同一企事业单位同一年度扶持奖励按最高奖励扶持。
(二)申报主体在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被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该项目为“免申即享”,无需提供申报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