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研发备案(通常指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中的委托研发事项) 和 技术合同备案 是紧密关联但本质不同的两个程序。它们服务于不同目的,由不同部门管理,但在委托研发场景下必须同时办理才能完整享受税收优惠。
以下是清晰对比与关系说明:
核心区别与关联
为什么在委托研发中必须同时办理?
委托方角度(支付研发费的企业)
(1)想用支付的委托研发费享受 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 → 需向 税务部门做研发费用备案(归集费用、留存合同等)。
(2)税务要求:委托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必须提供《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即科技部门备案的证书),否则费用不予认可。
→ 技术合同备案是委托研发税务备案的前置条件!受托方角度(收取研发费的企业/机构)
想就技术开发收入享受 增值税免税(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必须 先将合同在科技部门 技术合同备案,取得《认定证明》。
→ 无此证明,无法减免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优常见误区澄清
误区: “办完技术合同备案就等于完成委托研发备案”
正解:技术合同备案是科委程序(拿免税凭证),研发备案是税务程序(做加计扣除)——两者缺一不可。
正解:双方均需行动:
受托方主动备案 → 享受增值税优惠;
委托方凭备案证明 → 享受所得税优惠。
总结
不是一回事:
技术合同备案 = 科技部门流程(管合同有效性+发税收优惠通行证)。
委托研发备案 = 税务部门流程(管研发费用真实性+给所得税优惠)。
但必须联动办理:
没有技术合同备案的《认定证明》,委托方无法加计扣除,受托方无法免征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