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16年度本市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沪国税函〔2017〕15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的规定,上海税务部门发文《关于做好2016年度本市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沪国税函[2017]15号)对本市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工作进行通知。

  通知要点如下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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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度内在本市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2016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对于外省市总机构在沪二级分支机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参加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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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市税务机关应在2017年5月底之前完成受理纳税人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并结清企业所得税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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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准备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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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纳税人可以通过网上电子申报企业端软件(eTax SH3)或者从上海税务网站(网址:www.tax.sh.gov.cn)的“专栏专页/企业纳税人/征管服务/上海市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专栏”或者“纳税服务/下载中心”栏目内下载“上海市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客户端”,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有关规定,如实、正确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及财务会计报表等各类报表,并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负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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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纳税人自行判断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条件的,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以及相关文件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之前到主管税务机关履行备案手续,妥善保管留存备查资料,同时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及相关材料。若纳税人为跨地区汇总纳税总机构,其所属跨地区经营分支机构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已办理所得减免、研发费加计扣除、安置残疾人员、促进就业、部分区域性优惠以及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税额优惠项目备案的,应当报送《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清单》及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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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纳税人2016年发生资产损失的,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申报事项操作规程〉的通知》(沪国税所[2011]101号)有关规定,分别按以下要求完成资产损失申报:

  (1)本市居民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分别按照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的要求准备相关资产损失申报材料,同时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的附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1)》,相关材料随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2)外省市总机构在沪二级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除应按专项申报和清单申报的有关要求准备相关资产损失申报材料和填报相应的明细表(同本市居民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外,还应将申报材料和明细表上报总机构。

  (二)申报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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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查账征收企业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并在封面上盖章、签字、装订成册;核定征收企业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5年版)》加盖纳税人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2)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若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还需提供相应的审计报告。若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应出具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当年发生研发支出的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规定,填报《“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在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同时随附注一并报送。

  (3)项目部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相关凭证(复印件)。若纳税人为本市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的建筑企业总机构,且由其直接管理的跨地区经营项目部在项目所在地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在完成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的同时应报送该项目部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相关凭证(复印件)。

  (4)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清单。若纳税人为本市汇总纳税总机构,应对其所属跨地区经营二级分支机构已备案的优惠事项进行汇总,并报送《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清单》。

  (5)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应报送《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附件6)。

  (6)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及附表。若纳税人发生的企业重组业务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应在该重组业务完成当年,报送《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及附表》和申报资料(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附件1、附件2)。

  (7)居民企业资产(股权)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申报表。若纳税人发生的资产(股权)划转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应报送《居民企业资产(股权)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申报表》和相关资料(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附件)。

  (8)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调整明细表。若纳税人发生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且选择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3号第一条规定进行税务处理的,应在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递延确认期间每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报送《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调整明细表》(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3号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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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的相关规定,对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纳税人要及时调整征收方式,实行查账征收。因此,对于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纳税人,应在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及时调整征收方式,实行查账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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