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刷朋友圈看到一个案例,想和大家分享。

我们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的时候,知识产权的布局是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但是有时候递交上去的专利会被专利局判定为非正常而前功尽弃。

那么什么叫做非正常呢?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不以真实发明创造活动为基础,为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虚构创新业绩、服务绩效,单独或者勾联提交各类专利申请、代理专利申请、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等行为都属于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

具体有哪些行为呢?

一案多报

提交多件内容明显相同的专利申请

例:重复提交完全相同的申请;

例:实质相同申请,仅作简单变化,可以合案为了数量恶意分案申请;

例:就一项发明创造,不缴费或不办理授权登记手续而连续提交申请;

例:某外观设计申请为实质相同的设计,区别仅分别用在标贴、包装袋和包装盒上

 

明显抄袭

提交多件明显抄袭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专利申请

例:完全抄袭他人现有设计;

例:替换式抄袭,单纯材料的替换、改变要素关系且所产生的技术效果与现有技术相同或相似、抄袭现有专利附图;

例:拼凑式抄袭,已知技术的简单组合并且没有产生新的技术效果。

 

东拼西凑

提交多件不同材料、组分、配比、部件等简单替换或者拼凑的专利申请

例:不同材料简单替换或者拼凑,以不同水果为原料提交了多件食品领域专利,各申请的区别仅在于水果原料的简单替换;

例:不同组分、配比简单替换或者拼凑,要求保护的均为功能性食品,撰写方式主要表现为常见食材中添加常见的中药材来治疗不同的病症。

 

弄虚作假

提交多件实验数据或者技术效果明显编造的专利申请,多出现在医药、化工领域的发明专利

例:中药领域的发明专利申请,主题均为治疗某种病症的中药制备方法,对病症的描述均不属于医药领域的科学术语,针对每种病症,试验案例相同,临床疗效全部为定性描述;

例:发明人涉及领域广泛或超出企业营业范围内领域,明显不符合个人研发能力,背离科技研发的客观规律。

 

当然,因为目前非正常专利现象十分严重,专利局难免出现主观臆测的情况,导致一些正常的专利被误判为非正常。

下面我们来看看今天我们要讲的案子:

20216月,武汉植冠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原告)与武汉品正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被告)签订代理合同,由被告帮助原告认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合同总金额43200元,首付17200元,用作高企认定前的自主知识产权申报费用,包括申报11个实用新型专利,4个软件著作权登记。20224月份初,11件专利皆因非正常被撤回。

因上述11项专利申请撤回,被告向原告提出解决方案,通过商标对武汉植冠公司进行补偿或继续为其进行知识产权方面的申报,并表示如果继续进行申报需要交纳申报费,双方就后续合同履行未能达成一致。原告要求被告退还交纳的专利申报费用。

法院判决认为,诉争合同就申报知识产权未成功情形未做约定,原、被告双方就该事项亦未达成补充协议。被告已完成上述合同约定的知识产权申报义务。原告亦未能举证证明被告在履行合同中存在过错或违约行为,故本院对原告要求退还专利申报费17200元及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由此我们可以得到两点教训:

1,公司认为代理机构在代理专利或者项目申报得过程中存在过错或违约行为,一定要及时留存证据

2,选择代理公司得时候一定要擦亮双眼,签订合同时就要约定好申报失败的解决办法,并且写在合同上。

 

 

另附判决书全文,供大家参考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书(2022)鄂0106民初16633号

原告:武汉植冠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武湖农场青龙分场汉江潮轻工产业园研发楼栋单元3层1号。

法定代表人:贺停。

被告:武汉品正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街中北路166号东湖春树里8栋1单元9层31室。

法定代表人:陈峰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后韬霖,男,198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随县

原告武汉植冠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植冠公司”)与被告武汉品正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品正通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11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武汉植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贺停、被告武汉品正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后韬霖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武汉植冠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退还费用17200元;2、支付按合同约定违约金216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6月19日,我公司与被告公司签订高新技术企业资质认定项目咨询服务合同,现被告方注册地址已人去楼空,自身也无能力履行完成合同内容,按照合同约定内容,被告须退还原告所支付的全部费用17200元,并按合同总价款的5%对原告方予以补偿2160元。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武汉品正通公司辩称,2021年6月19日,武汉植冠公司和武汉品正通公司签订代理合同,由武汉品正通公司代理帮助认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合同总金额43200元,首付17200元,用作高企认定前的自主知识产权申报费用,包括申报11个实用新型专利,4个软件著作权登记。财务审计的8000元,高企认定的编写认定材料费用18000元,以后支付。在签订合同时,我方口头告知,这个事情我们会尽最大努力帮助原告申报成功,如果申报不成功,我们会免费(仅仅指高企认定材料编写费用,因为这一块是我们自己的人工就可以了)继续为原告申报,但是如果申报过程中,需要重新申报专利,软著或者补充审计报告产生的费用,原告自行承担,我们签订合同时会告知原告。

2021年10月前后,武汉品正通公司为原告申报软件著作权和实用新型专利,资料齐全后提交了相关的申报资料,大概2021年底左右软件著作权申报成功,并且下发了4个软件登记证书,我方将证书交给原告。我方提供的通过汉信云专利申报平台为原告进行专利申报,共计进行11个申报,其中9个先提交,有2个被平台的检索工具告知需要修改。2022年4月份初,平台的工作人员通知2021年底为原告申报的该批专利被专利局以非正常申请为理由要求撤回,同时黄陂区专利局的人告知我方前述提前提交的9个专利被专利局以非正常申请要求撤回,后面提交的2个专利也被知识产权局以非正常申请为理由撤回。我方将上述情况告知原告,原告也配合撤回了签署11个专利的申报申请。

我方向原告提出三套方案:1、给原告做一些商标作为补偿;2、可以补充申请11个软件著作权,作为申报高企的自主知识产权(补充说明:申报高企认定最主要的条件是有足够的自主知识产权,原则上我们会申报15个,这样才能在评审的时候得高分,这样可以最大概率提高申报的通过率);3、继续申报11个实用新型专利。专利申请并不能保证必定成功,这是常识,高企认定本来就是一个需要长期培育的事情,自主的知识产权是认定高企的先决,才能把高企认定的工作继续下去。但是补充申报软件著作权及补充申报专利需要继续支付重新申报的费用,这部分费用需要原告承担,且部分来不及申报2022年。

原告不接受我方提供的三个方案,要求退款,我方认为工作已经开展,不能退款。且原告态度激烈,我方也不愿与其面谈,后因经营问题我公司退租并无固定办公地点。需要说明一下几个问题:1、我方代理和被代理关系。代理是行为人以他人之名义实施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他人的法律制度。武汉品正通公司和武汉植冠公司是代理和被代理关系,这个关系中最主要的权利义务关系就是被代理人负最终责任。2、认定过程中出现问题,我们会负责到底,是免收高企认定费用。但是如果是专利申报出了问题,当然客户也可以找其他代理机构办理相关事宜。合同签订生效后,如乙方无正当理由,擅自中止对甲方的服务,则应退还已收取的所有费用并按照合同总价款的5%对甲方予以补偿。需要说明的是退款是有三个条件,并且需要同时满足。分别是无正当理由、擅自、中止服务。按照合同规定客户无法提供,或者不配合提供申报材料,仍然视作乙方完成了合同服务内容,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甲方需支付给乙方所有费用。合同另外有规定甲方根据乙方的申报建议及时办理申报所需要的相关附件,以保证申报材料的夯实和完整。4、原告起诉状中称我方没有能力申报,我方提供了两个申报成功的例子。5、关于情势变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33条的规定,情势变更原则的意义,在于通过司法权力的介入,强行改变合同已经确定的条款或撤销合同,在合同双方当事人订约意志之外,重新分配交易双方在交易中应当获得的利益和风险,其追求的价值目标,是公平和公正。

本案当中,专利申请不成功导致高企申报出现波折,既属正常的商业风险,也属于情势变更。因为是属于正常的商业风险导致专利申请不成功,所以原告继续补充材料,申报专利,支付专利申请费用,合情合理。本案是由于专利审查制度的变化这一情势变更导致专利申请不成功,原告也无意继续支付费用申请专利,导致申报工作无法继续进行,原告应该承担相关责任。鉴于国家政策变化,原告态度和意愿以及不同意继续支付补充申请专利的费用高企申报无法继续这一事实。被告要求解除服务合同。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当事人有争议的事实,本院根据双方当事人举证、质证和本院对证据的认定以及各方当事人一致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1年6月19日,武汉植冠公司(甲方、委托方)和武汉品正通公司(乙方、受理方)签订《高新技术企业资质认定项目咨询服务合同》,约定:发挥乙方的专业优势,为甲方提供咨询、辅导、资料的修正撰写等专业服务,帮助甲方申办高新技术企业资质;甲方需完整填写《企业基本情况表》,保证信息的真实有效,为保证本合同顺利按期执行,在签订本合同后,甲方需按照双方制定的工作安排按期完成甲方工作,成立高新项目申报小组并指定项目负责人,该负责人负责内部协调和与乙方的沟通,在乙方指导下及时提供申报所需的真实材料、信息等;高新申报期间,如甲方需更换项目负责人,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甲方有权随时向乙方了解申报进程,并提出意见和建议;甲方根据乙方的申报建议及时办理申报所需的相关附件,以保证申报材料的夯实与完整;甲方应按期支付给乙方本合同约定的相关费用;甲方应做好与相关第三方的沟通事宜,办理双方认为其他必要的事宜;甲方应承诺乙方为甲方高新申报工作的唯一合作人,并对乙方提供的申报信息保密;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企业基本情况表》,为甲方设计申报路径;2、乙方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要求,乙方需按照双方制定的工作安排按期完成乙方工作,成立高新项目申报小组并指定项目负责人,该负责人负责内部协调和与甲方的沟通,为甲方提供有关的咨询、辅导和申报资料修正撰写服务,协助甲方准备高新申报所需要的有关材料;乙方对于甲方在高新申报过程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反馈和沟通;乙方根据高新申报所需的相关附件,完成最终申报材料的修改、网络申报等工作;由于高新申报在流程上有一定的阶段性,在每个阶段的工作中,乙方有责任为甲方进行后续材料的整理与修改,并配合甲方完成申报工作,直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成功;乙方需对甲方提供的企业信息严格保密;乙方高新认证服务费包含提供内部基础资料版本、甲方基础申报资料的收集撰写、专项审计报告电子版的审核、申报过程的全程指导、疑难问题的解决方案、成果转化资料指导、公司组织管理水平资料的撰写、网上申报工作、资料装订报送的指导、免税备案咨询等,直至高新申报成功为止;甲方支付高新认证服务费18000元;15个知识产权申请费(11个实用新型专利,4个软件著作)17200元;还有5个审计报告(3个年度财务审计,1个近三年研发费用专项审计个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专项审计)的审计费用8000元,共计43200元整;付款方式为签订合同时支付知识产权申报费用17200元,22年5月左右具体申报时支付材料制作费用首付6000元,审计报告费用8000元,待高新科技企业认定成功后支付尾款12000元;合同签订生效后,如乙方无正当理由,擅自中止对甲方的服务,则应退还已收取的所有费用并按照本合同总价款的5%对甲方予以补偿;如甲方单方面停止履行合同,或自行进行申报,视同本合同仍然生效,仍须支付给乙方所有费用,已经支付的费用不用退还;若甲方未按期付款,除支付应付款外,另加付应付未付款每天1%的违约金;若因乙方工作原因,甲方暂未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证,乙方承诺继续协助甲方修正申报,直至申报成功,不再收取额外认定费用;若因甲方未按时向乙方提供申报所需的基础资料,造成耽误甲方所在地最近一期的申报,仍视同乙方已完成合同服务内容,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甲方须支付给乙方所有费用;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遇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在甲方或乙方的任意一方所在地按法律程序解决。

上述合同签订后,武汉植冠公司依约向武汉品正通公司支付合同约定的知识产权申报费17200元,武汉品正通公司向其出具收条。

2021年10月8日,武汉品正通公司根据上述合同约定为武汉植冠公司提起专利申请9项。次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就该9项专利申请发出《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2021年11月3日,武汉品正通公司根据上述合同约定为武汉植冠公司提起专利申请1项,次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就该项专利申请发出《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2021年11月7日,武汉品正通公司根据上述合同约定为武汉植冠公司提起专利申请1项,同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就该项专利申请发出《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

武汉品正通公司根据上述合同约定为武汉植冠公司提起4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申报,2022年1月4日,国家版权局就该4项软件著作权向武汉植冠公司发出《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2022年4月11日,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下发《关于核查整改2022年第一批非正常专利申请的通知》。该通知附件非正常专利清单中包含上述武汉品正通公司代为申请的专利权人为武汉植冠公司的专利申请9项。2022年4月20日,武汉植冠公司撤回前述的9项专利申请。2022年6月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同意其撤回申请。武汉植冠公司与武汉品正通公司确认上述11月份两项专利申请亦撤回。

因上述11项专利申请撤回,武汉品正通公司向武汉植冠公司提出解决方案,通过商标对武汉植冠公司进行补偿或继续为其进行知识产权方面的申报,并表示如果继续进行申报需要交纳申报费,双方就后续合同履行未能达成一致。武汉品正通公司要求武汉植冠公司退还交纳的专利申报费用,故其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

上述事实有《高新技术企业资质认定项目咨询服务合同》、收条、《关于核查整改2022年第一批非正常专利申请的通知》、《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等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植冠公司与被告武汉品正通公司签订的《高新技术企业资质认定项目咨询服务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未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原、被告双方均具有拘束力,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该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武汉植冠公司支付合同约定的第一笔知识产权申报费17200元,被告武汉品正通公司依约进行了11项专利申报与4个软件著作权申报,4个软件著作权申报成功并取得相应证书,11个专利申报因被认定为非正常申请被撤回,因11项专利申报未能成功,撤回后被告要求再次申报需要交纳新的费用。诉争合同就申报知识产权未成功情形未做约定,原、被告双方就该事项亦未达成补充协议。原告认为被告已无履行上述合同的能力,故要求其返还已支付费用。被告认为其仍能履行协议,但认为原告未付后续款项且要求退回知识产权申报费,要求解除合同。综上,根据双方就该合同目前的履行状况及意见,双方均无继续履行合同的意愿。关于原告要求被告退还已支付17200元的诉讼请求,上述合同约定知识产权申报费用17200元(包含11个实用新型专利,4个软件著作),被告已为原告申报成功4个软件著作,申报11个专利,专利申报因系非正常专利申报后撤回。综上,被告已完成上述合同约定的知识产权申报义务,双方关于知识产权申报不成功未能达成补充协议,且双方均无继续履行合同的意愿,原告亦未能举证证明被告在履行合同中存在过错或违约行为,故本院对原告要求退还专利申报费17200元及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武汉植冠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284元,减半收取142元,由原告武汉植冠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